《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6-2014 》主要条款解析:
1.2、适用范围第二款
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以及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或者盛装电子气体用大容积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
说明:此款中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不包括焊接结构的手提式灭火器筒体产品。
1.4、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说明:上述所指“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包括焊接结构的手提式灭火器筒体产品。
1.14.1、气瓶制造标志
气瓶的制造标志是识别气瓶的依据,标记的排列方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B及相应标准的规定;
说明:气瓶的钢印标记(包括铭牌标记、标签标记等),应按照《瓶规》附件B规定的内容和排列格式实行。如果确有困难的,可对排列格式做适当调整,但内容、项目应当符合《瓶规》要求。
1.14.1.3、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标志
(1)充装液氧(O2)、氧化亚氮(N2O)和液化天然气(LNG)的气瓶,在外胆上封头便于观察的部位,应当压制明显凸起的“O2” 、“N2O”或者“LNG”等介质符号;
说明:对于大容积气瓶,其介质符号的字体高度不应低于60mm,对于中容积气瓶,其介质符号的字体高度不应低于40mm。对库存的无法压制介质符号的成品封头,企业应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在封头便于观察的部位刻印永久介质符号,库存封头应于2015年12月底前使用完毕。
4.4、焊接
(1)焊接瓶体的纵、环焊缝以及瓶阀阀座与瓶体等承压焊缝,应当采用自动焊;
说明:采用全焊透或者双面焊的阀座(或塞座)角焊缝,以及焊接绝热气瓶上的接管与瓶体连接的焊缝,可不按照上述第(1)项要求实行,可采用其它焊接方式。
4.8、无损检测
(2)钢质无缝气瓶的无损检测应当采用在线超声自动检测(相应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方法及检测灵敏度等要求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检测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可检部位,不能覆盖的部分应当采用磁粉检测;
说明:其中气瓶的“全部可检部位”是指相应标准规定的检测范围。
4.9、制造质量的检验、检测
(3)无缝气瓶(小容积气瓶除外)及金属内胆缠绕气瓶应当采用外测法(也称水套法)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的规定对试验系统进行校验,校验所使用的标准瓶应当经标定后使用;其他气瓶可以采用内测法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装置应当能实时自动记录瓶号、时间及试验结果;
说明:目前采用内测法进行水压试验的无缝气瓶制造企业应积极整改,落实配备外测法实验装置,GB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修订以前,仍可以继续采用内测法进行水压试验。但新申请取证的无缝气瓶制造企业,必须符合《瓶规》4.9条的要求。
对于国内气瓶企业生产的无标定证书的标准瓶,须经国内权威的第三方气瓶技术机构进行标定,并提供标定证书后,才能用于气瓶水压试验系统的校验。
4.10、出厂资料
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和按批出具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应当注明气瓶和所安装的气瓶阀门的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
说明:产品合格证应当注明气瓶和所安装的气瓶阀门的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但是,呼吸器用气瓶、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出厂时未安装阀门的气瓶除外。
以上为解析一部分,后续将呈上其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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